成都一运输公司员工李某因不满公司未预支生活费提出辞职,要求获得高额赔偿的诉讼经过两次审理后,最终被驳回。根据报道,李某是该公司的一名员工,月薪为4000元,包含住宿。他只在公司工作了8天就提出了辞职,理由是生活条件差以及公司不肯预支生活费。公司便与他结算了600元的工资,但他对此并不满意,因此申请仲裁。在诉讼中,李某要求公司支付高额赔偿,包括4000元的当月工资、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以及2000元的赔偿金,还要求额外支付8183.3元的赔偿金和100万元的失业赔偿金,总计1016183.3元。一审法院审理后,判决公司支付他8天工资以及加班工资,总计1369.45元,并驳回了他的其他要求。但李某不满判决结果,进行了上诉。而二审法院认为,李某辞职并非由于用人单位或社会原因导致失业,他只工作了8天却要求得到整个月的工资,这是不合理的要求。此外,李某辞职时年仅49岁,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1年,完全能够通过劳动获取报酬。他不愿意工作却要求赔偿,显然是想要不劳而获。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,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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︻$▅▆▇◤ 日期:2023年10月17日 星期二 分类:
社会百态 浏览(7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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