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现实社会和影视、文学作品中,有时候会看到一些贪官污吏,为逃避组织调查和法律的惩处,利用提前办好的假护照、假身份证明等,通过飞机、轮船等方式,叛逃到境外,在境外隐姓埋名或躲藏起来,他们多数情况下,被国际合作机构引渡回国接受惩处,或自己主动回国接受惩处。
那么,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是:对于涉嫌贪污腐败的相关公职人员、领导干部或贪官污吏,如果涉嫌贪污受贿,但又未经过组织调查、法院审批,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叛逃了境外,可否对其发出红色通缉令呢?什么是红色通缉令呢?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,可以对贪官或涉嫌贪腐人员发红色通缉令呢?
首先,所谓的“红色通缉令”,是国际刑警组织最著名的一种国际通缉令。其通缉人员是有关国家的司法部门已发出逮捕令,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罪犯或嫌疑犯。各国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可据此通报立即逮捕在逃犯。红色通缉令被公认为是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。无论哪个成员国接到“红色通缉令”,应立即布置本国警力予以查证;如发现被通缉人员的下落,就迅速组织逮捕行动,将其缉拿归案。
其次,我国法律对涉嫌犯罪的贪官或贪腐分子如何发布红色通缉令呢?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》第245条规定,监察机关对依法应当留置或者已经决定留置的外逃人员,需要申请发布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的,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。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后,依法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申请。
通过上述规定,我们可以看出,对于涉嫌贪污犯罪的公职人员,如果达到了留置的条件或已经决定对其留置,又外逃的,可以通过公安部门发出红色通缉。这里要注意,并不是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就可以申请发出红色通缉,而是应当进行留置或已经决定留置的。
众所周知,对于需要进行留置调查的人员,国家监察法是有明确规定的,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贪腐人员一定的违法犯罪证据,并经过批准的情况下,才可以采取留置措施。
事实上,如果贪腐分子或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,被留置后,外逃的可能性比较小;留置调查结束后,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,更少有机会外逃了。多数贪官的外逃,是在组织调查前,接到了相关人员“通风报信”后,才外逃的。真正经过法院审判又外逃的情形还是比较罕见的。
其实,对于应当进行逮捕的人员,如果在逃,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3条,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,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,采取有效措施,追捕归案。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,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;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,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。
对于外逃的贪官或涉嫌贪腐的领导干部,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,与公安部门配合,发出通缉令,无论其逃到天涯海角,一样将其缉拿归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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